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常资中心〔2015〕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交易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环境,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4〕9号)等规定,制定了《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3月31日
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环境,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康发展,根据常德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员,是指招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交易员制度适用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可自行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办交易员证。
第五条 申办交易员证必须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资料(附原件):
1、《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证申请表》一份;
2、一寸照三张;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在职职工证明材料(社保交付证明或备案后的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申请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
6、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仅限于有行业规定者)。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交易员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经核验、审查合格的,颁发交易员证。交易员证只限交易员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因交易员发生变更、交易员资格取消等情形导致交易员证失效的,应及时退回交易员证,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失,并申请补办。
第七条 交易员代表所在单位进场交易,享有获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信息、接受交易业务培训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交易员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操作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按要求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争议的处理。
第九条 交易员具体负责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主要包括入场登记、公告办理、招标文件编制、组织拍卖会、参与相关会议、开标、资料备案、纠纷处理、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等。
第十条 交易员证有效期为两年,交易员应在交易员证有效期截止十五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换证。交易员应当每年参加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换领新证;逾期未换证手续的,交易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交易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书面情况报告:
1、交易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所在单位地址或交易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3、所在单位变更交易员的。
第十二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其交易员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不良行为记录达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认定按《交易主体诚信库建设和使用制度》(常资中心〔2015〕1号)的标准执行);
3、在项目交易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操作,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4、违反本制度第五、六、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交易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交易员资格自动取消;交易员变更工作单位的,须重新申请交易员证。
第十四条 交易员的证件办理、培训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牵头负责,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落实。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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