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交易主体:
为了弘扬正气、惩戒失信,营造更好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按照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通知》(湘信办发[2015]2号)和“常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通知”(常信办发[2016]2号)要求,我中心决定于2016年起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推荐、公示工作。
中心将从进场交易活动中甄选出交易主体守信、失信典型案例,核实后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并上报至常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各交易主体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度,认真对待自身信用信息记录。
中心各业务科室负责收集本科室业务典型案例,每季度奖惩案例各至少收集一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上传至中心诚信库,信息技术科负责汇总数据,报中心班子研究采纳。
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2月29日
附件一:
交易主体诚信库建设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方式,提高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切实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主体诚信库是交易中心集中、规范存储和使用本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所发现的交易主体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数据库。
第三条 交易主体诚信库依托交易中心内网办公平台进行建设,是内网办公平台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主体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中所列交易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方)、中介代理机构、评标(审)专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优良行为信息指交易主体克服各种阻力和干扰、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信息指交易主体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信息。
第七条 交易中心各科室在以下工作环节中发现的交易主体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应统一存储到交易主体诚信库:
(一)在受理进场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抽取评标(审)专家、评标区入场登记、代收代退保证金、整理音视频监控资料和交易业务档案资料等交易服务工作中发现的信息;
(二)在编制、确定出让须知、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公共资源交易文书以及鉴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信息;
(三)在交易现场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信息;
(四)在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调查、检查、督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的信息(包括发生在交易现场之内和交易现场之外的交易行为信息)。
第八条 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统一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评标专家迟到、早退、私自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等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信息;
(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交易项目应进未进、规避招标、交易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围标串标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信息;
(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非法干涉交易活动、涉嫌在交易活动中行贿受贿等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
第九条 根据科室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收集、谁上传”的原则,各科室负责做好交易主体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审核和上传入库工作。
第十条 各科室上传入库的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易主体的单位名称、姓名、所涉交易项目的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发生的简要经过,对经过的描述要求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发生的证明材料,包括图片、音视频资料等,要求材料充分、证据确凿;
(四)上传入库的所有信息均需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诚信库优良行为信息的查阅权限为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对交易主体诚信库不良行为信息的查阅权限进行相应设置。一般不良行为信息的查阅权限为全体工作人员,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查阅权限为科室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查阅权限为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 交易主体诚信库信息的使用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在交易现场公开张贴行为信息;
(二)发送到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曝光台”栏目;
(三)通报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
(五)同一交易主体的一般不良行为累计发生两次或严重不良行为发生一次,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未作处理前,有关科室应暂停交易主体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发生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时,直接报送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上述措施可以分别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采取上述措施时,各科室应事先报科室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诚信库信息使用中收到交易主体质疑的,由信息上传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绩效考核制度相应扣除绩效考核分值;情节严重、给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由于履行工作职责不积极导致交易主体的优良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未能及时发现;
(二)已经发现交易主体的优良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但不上传至交易主体诚信库;
(三)上传入库的信息未能做到事实清楚、真实准确、材料充分和证据确凿;
(四)超越查阅权限查询诚信库信息;
(五)未经批准故意泄露或擅自应用诚信库信息;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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