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公管〔2025〕4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服务收费,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机器管招投标”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联系电话:0731-89991023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4日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试行)
单位:元/人次
评标类型 | 评标时长 | 专家劳务费(税前)参考标准 |
当日评标 | T ≤4小时 | 800 |
11小时≥T > 4小时 | 800+(T-4)*100 | |
隔夜评标 | 第一日T ≤4小时 | 800 |
第一日11小时≥T > 4小时 | 800+(T-4)*100 | |
第二日 | T*100 |
注:
一、报酬计算起止时间
1.劳务报酬按评标时间计算。计费起始时间为专家抽取系统设定的评标专家集合时间,计费结束时间为全体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的时间,期间半小时以内的迟到时间、半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隔夜评标夜间休息时间不予计入,用餐、半小时以内的休息时间计入评标时间。评标专家迟到半小时以上的、应急评标专家迟到15分钟以上的,取消该项目评标资格,不予支付劳务报酬。
2.补抽的专家以实际到达评标室时间为起始时间。
3.评标活动过程中,非因本人原因造成评标活动终止的,计费结束时间为评标结束时间。
4.评标超过半小时(含)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休息及用餐
评标专家评标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质量。当日评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标时间的,在保障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至11个小时。当日评标时间超过11个小时后,评标专家应当停止评标,并于第二日8:00以后继续开展评标工作,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休息场地保障工作。评标结束时间超过当日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用餐,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特殊情形处理
1.主任评委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2.对于到达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非评标专家原因导致须回避或评标取消、改期的,支付误工补助200元。评标专家因未及时更新完善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导致须回避的,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他理由拒绝参与评标的,或评标专家因未携带身份证等自身原因不能进入评标区的,不予支付误工补助。
3.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
4.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复评,经确认为因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形的、或其他因专家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复评的,不予支付复评劳务报酬。
四、报酬支付方式
1.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向评标专家发放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承担,在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使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费支付系统在线支付。
2.本文件所列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为税前标准。
五、其他要求
1.评标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额外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评标专家,由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通过发改部门按程序将处理结果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直接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在专家库系统中予以应用。
2.省内跨市州及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的标准统一按照主场的标准执行。
3.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对劳务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