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湘发改公管规〔2020〕841 号
省公管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 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为性质。评标专家负面行为归纳为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两大类。违法行为归纳为评标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10 类情形;违规行为归纳为评标专家违反职业道德、管理秩序、培训考评等管理制度的17 类情形。
二、明确监管主体。每类评标专家负面行为明确了监管主体,分别为:一是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负责违法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的监管;二是招标项目的现场交易中心,负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的监管;三是公管办,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汇总、报送及后台管理等。
三、统一执法标准。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视情节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等行政处罚;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 号)、《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963 号)等文件规定,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年度考评认定为不合格、暂停评标、予以解聘等处理。
四、统一处理程序。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项目的现场交易中心按照行政管理或现场管理的规定和程序,作出违规处理决定。
五、统一信用惩戒。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构成失信行为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失信认定,上报省公管办审核后,依法统一公布并实施联合惩戒。
六、统一报送流程。市县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结果报市公管办,由市公管办汇总后报省公管办;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省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结果,抄报省公管办;省公管办汇总后统一录入后台。
七、强化现场见证职责。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不断优化见证专家评标行为的职能,对现场发现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行政监督部门未反馈结果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本级公管办协调处理。
附件:1、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
2、处罚或处理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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