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二批)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10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发布《十堰市郧阳区白庙山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缴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竞得人须承诺在郧阳区境内投资不低于30亿元打造一个产业园区”“竞买人在资质审查截止时间前提供十堰市境内任何银行的履约保函”等资格条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该采矿权拍卖竞买人的所有制形式、产业投入、履约保函等进行限定,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竞买人的所有制形式、产业投入、履约保函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为其他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二是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着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落实落地,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三是加强对当事人有关后续行为的监督与指导,举一反三,防止发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6日对外发布《关于征集第三批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册名单的公告》,把征集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设定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按照该公告设定的条件与入选程序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7月建立了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库,入库企业全部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业。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履行综合管理全区建设行政管理职权时,没有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设定了“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限制了同等条件下区外市场主体进入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的投标、建设经营,具有排除、限制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市场竞争的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晋安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改正相关行为,立即废止以“注册地在晋安区境内”相关文件等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各环节流程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三是举一反三,对照排查。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生。
三、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合川区农业农村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下发《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合川区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对施用有机肥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在选择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时规定“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原则上选择合川辖区内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或在合川注册并销售合川辖区内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的有机肥的销售企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制定出台仅针对辖区内或在辖区内注册并生产销售企业的有机肥示范推广补贴政策,导致外地经营者无法具备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竞争条件,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下发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
四、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纠正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1月12日,当事人联合秀山县财政局下发《关于做好秀山县2018年农产品收益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县开展生猪养殖收益保险和山羊养殖收益保险试点工作。文件中规定:“二、试点保险机构:2018年生猪养殖收益保险由某2家财险秀山支公司共同承担,山羊养殖收益保险承保机构为某1家财险秀山支公司”。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发布文件的方式,要求辖区内生猪养殖及山羊养殖投保农户(公司)在养殖收益保险上必须使用其指定承保机构提供养殖保险服务的行为,限制了投保农户(公司)自由选择承保机构的权利,排除了其他承保机构参与竞争,影响了当地养殖保险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下发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要求今后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3月3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吐鲁番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限定第三方监控机构的注册地、注册资本等条件,要求向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通知》,规定“将全市辖区内特别是鄯善县的车辆纳入吐鲁番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监控服务中”。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督办通知》,指定由2家公司完成4G视频主动安全智能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履行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制定限定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通知文件,强制道路运输企业使用其指定第三方监控服务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剥夺了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权,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动废止或者修改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在官方网站公示整改结果,消除相关影响,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与指导,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六、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9日,当事人向西山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制定印发《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区属公办学校保安配置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校园保安服务自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由西山区保安服务公司承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定印发文件,指定西山区保安服务公司承接自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的区属公办学校校园保安服务,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西山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修改或废除《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区属公办学校保安配置相关事宜的通知》文件。二是责令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改正信息,当事人改正情况在规定时间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三是要求当事人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3月和2018年1月,当事人分别与两家燃气公司签订了《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将该市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所有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权(包括市政规划红线内管道燃气工程)分别授予两家燃气公司。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特许经营协议限定了建设开发单位只能与上述两家燃气公司签订协议,由燃气公司对管道燃气入户安装工程进行设计、安装,剥夺了建设开发单位自主选择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参与施工的权利,以及其他具有燃气工程安装资质企业的公平竞争权,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分别与两家燃气公司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调整协议》,修改原协议有关条款,调整后的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范围不再包含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二是制发《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市场行为的通知》,明确凡具备燃气安装工程资质的企业均可参与七台河市燃气工程安装的施工,促进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在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三是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指示灵川县运输管理所发布《灵川县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和《灵川县运输管理所关于明确货运车辆二级维护服务厂家的通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客货营运车辆统一使用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否则将对未按要求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的运输企业采取暂停运力发展、审验不予通过等措施,同时,还要求货运运输企业按照车辆二级维护要求到其指定的2家维修企业开展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先后通过发布通知的方式,要求其辖区内客货运营车辆使用指定公司提供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并要求货运运输企业到其指定的2家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限制了辖区内运输企业对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和车辆维修企业的自由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当地车辆动态信息监控和车辆维护服务市场竞争,损害了县内运输企业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了不良影响。一是立即成立整改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二是及时废止通知,纠正不当行为。2021年8月26日和27日,当事人分别发布撤销相关文件的通知,消除对灵川县客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监控服务市场、车辆二级维护服务市场的影响。三是加强与运输企业沟通;全面梳理核查,清退不合理收费。四是认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构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九、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1年1月15日,当事人联合零陵区卫生健康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启全区中小学校学生视力建档的通知》,规定“明确要求全县各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学生到零陵某医院进行视力检查”。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其他医疗、体检机构(经营者)参与视力检查建档的机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废止了上述文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
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祁阳市教育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祁阳市教育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1年3月8日,当事人联合祁阳市卫生健康局下发《印发<关于全面开启祁阳县中小学校学生建立视力健康发育档案活动方案>的通知》,直接指定某眼科医院为本次视力检查建档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排除了其他医疗、体检机构(经营者)参与视力检查建档的机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宣布停止执行上述文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
十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平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平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印发文件,规定“穿戴某品牌衣服、裤子、鞋子、袜子、帽子、护腕、头带的,吃某品牌方便面或喝某品牌果汁的,均享受优惠”。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撤销了上述文件,并对所有公众号、抖音号等平台的此类宣传信息全部予以下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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