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德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常德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招投标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府设立或指定的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综合性政策、组织信息登记和核查、实施信用公示和推进联合惩戒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区域本行业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活动实施再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管理制度,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七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并列明。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
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含原招标师职业资格)。
第三章 信息登记和变更
第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工缴纳社保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三)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年度核查计划,报市公管办备案后,组织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和执业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法进行评价,通过信用评价得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核等级。
信用评价得分=基准分+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扣分。其中,基准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初始等级为B级。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年度考核评定为A级;信用评价得分在80-90分(含80),年度考核评定为B级;信用评价得分在60-80分(含60),年度考核评定为C级;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年度考核评定为D级。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人的初始信用等级均为A级。年度考核期内一次被扣10分的信用等级降为B级;累计扣分达20分的或一次被扣20分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累计扣分达30分及以上的或一次被记30分的信用等级降为D级。
第二十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检查时,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在各行政监督部门内随机抽取产生,也可以跨行业部门随机抽取产生联合检查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20%左右,每年检查1次;对考核等级为B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50%左右,每年检查2次;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80%左右,每年检查3次;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检查4次。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每年考核情况汇总报市公管办备案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五章 信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按照《常德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表彰,在“中介超市”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推介,鼓励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择优选择。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二
年。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的规定,将考核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纳入失信行为,按程序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媒介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认定不良行为时,应当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作出的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
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认定结论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
议,并附佐证材料。
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并抄报同级公管办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情节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招标代理机构被处以暂停招标代理业务期间,不得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同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另行注册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故意推诿拖延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或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常德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常德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行为类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加(扣)分标准 |
||
招标代 理机构 |
从业 人员 |
||||
良好行为 |
学 习 培训类 |
1-1 |
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2次 |
4 |
\ |
奖励类 |
2-1 |
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
10 |
10 |
|
2-2 |
受到市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
5 |
5 |
||
2-3 |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提供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线索并查证属实 |
3 |
3 |
||
满意 度类 |
3-1 |
招标人年度满意度在90%以上 |
3 |
\ |
|
3-2 |
招标人年度满意度在85%(含)-90% |
2 |
\ |
||
3-3 |
招标人年度满意度在80%(含)-85% |
1 |
\ |
||
不良行为 |
信 息 登记类 |
4-1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未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或更新 |
5 |
\ |
4-2 |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 |
10 |
\ |
||
4-3 |
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无效;未依法为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
20 |
\ |
||
4-4 |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所持有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不能从网上查询或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存在弄虚作假 |
20 |
20 |
||
业务类 |
5-1 |
同一招标文件由于代理机构原因澄清或修改次数超过2次 |
5 |
5 |
|
5-2 |
未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应当报送的资料 |
5 |
5 |
||
5-3 |
违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 |
5 |
5 |
||
5-4 |
未按规定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
10 |
10 |
||
5-5 |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
10 |
10 |
||
5-6 |
未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或实际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记载的人员不符 |
10 |
\ |
||
不良行为 |
业务类 |
5-7 |
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标准文本范本 |
10 |
10 |
5-8 |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评标专家据此难以进行评审或者引发争议 |
10 |
10 |
||
5-9 |
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
10 |
10 |
||
5-10 |
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或对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10 |
10 |
||
5-11 |
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10 |
10 |
||
5-12 |
招标项目未在指定媒介(《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公告,或不同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不一致 |
10 |
10 |
||
5-13 |
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 |
10 |
10 |
||
5-14 |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足额返还应当返还的投标保证金 |
10 |
10 |
||
5-15 |
因从业人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代理机构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
10 |
10 |
||
5-16 |
按规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未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
20 |
20 |
||
5-17 |
收取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拒收应当收取的投标文件 |
20 |
20 |
||
5-18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或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20 |
20 |
||
5-19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20 |
20 |
||
5-20 |
招标代理机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组织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20 |
20 |
||
不良行为 |
业务类 |
5-21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 |
20 |
20 |
5-22 |
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 |
20 |
20 |
||
5-23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20 |
20 |
||
5-24 |
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的过失,导致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 |
20 |
20 |
||
5-25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招标代理 |
30 |
\ |
||
5-26 |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
30 |
\ |
||
5-27 |
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30 |
\ |
||
5-28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40 |
40 |
||
5-29 |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40 |
40 |
||
5-30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40 |
40 |
||
纪律类 |
6-1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 |
5 |
5 |
|
6-2 |
评审工作未完成,同意专家提前离场 |
10 |
10 |
||
6-3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管理 |
10 |
10 |
||
6-4 |
按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采取场外交易 |
20 |
20 |
||
其他类 |
7-1 |
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微的 |
20 |
20 |
|
7-2 |
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较严重的 |
30 |
30 |
备注:1.因同一事项被表彰/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扣分,不重复加/扣分;
2. 本办法记分周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