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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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公管办、发展改革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发展改革工作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5月24日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依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按照公平公正、职责明晰、权责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方法,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方法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招标人是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责任人,“评定分离”工作应当纳入招标人单位“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审议决策事项,接受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同级(上级)纪检部门监督。

第四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适用本细则。具体包含以下类别:

(一)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

(二)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建设工程项目;

(三)可以适用的其它建设工程类项目。

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异议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完成定标工作。中标结果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具体包括:

1.票决法。

2.价格竞争法。

3.因素法。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选用票决法为定标方法。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委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人)。定标委员会委员可由招标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但不得与中标侯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定标委员会委员自接到招标人定标通知后应在通知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定标,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为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法定标的,应当在定标前组建工作小组,成员数量应为不超过5人的单数(其中组长1人)。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询所有中标侯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的诚信评价情况。以常德市建筑行业诚信评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为准。

(二)查询所有中标侯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的社会贡献情况。以常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行业社会贡献通报文件为准(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30天)。

(三)可以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面询,包括且不限于了解拟任项目管理团队成员胜任本工程的实际能力、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管理措施、企业纳税等情况,形成面询报告。

工作小组可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设计类可邀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可以根据工程特点、专业等要求,特聘资深专家资深专家应为本专业权威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工作小组提供的诚信评价、社会贡献、面询报告(如有面询)、评标报告等情况,对中标侯选人综合比对分析后进行投票。定标委员会委员投票时,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且应当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

定标委员会以取票数最多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若出现2名中标候选人为相同最多票数时,定标委员会委员对该2名中标侯选人再次进行票决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价格竞争法或因素法定标的,由定标委员会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招标人组织开展“评定分离”工作。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包含定标情况在内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分离”工作实施再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细则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定标委员会委员情况登记表(通用示例)

2.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票决法示例)

3.定标会场纪律(通用示例)

4.廉洁自律承诺书(通用示例)

5.定标投票表(票决法示例)

6.定标委员会委员定标投票统计表(票决法示例)

7.定标报告(票决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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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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